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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重要单据应补救
2007年02月26日广州日报 记者 陈白帆


    问:我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途委托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事情办好后,该公司退回资料时告知,遗失了我的购房发票和税单,只能给我购房发票和税单的复印件。请问购房发票和税单对我的房子有何影响,能否对该公司提出赔偿?                 王小姐

  律师回复: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认为,购房发票、税单是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税费的有效凭证。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交这些单据原件以供核对。在购房人取得所有权后再次转让的,购房人在计缴有些税费(如个人所得税)时,为确定房屋原有价值,也要提供购房发票原件核对。

  如果房屋尚未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则购房发票、税单原件的遗失将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购房人须重新取得购房发票、税单原件或取得交易登记中心认可的其他材料,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税费,否则,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如果房屋已经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在购房人再次转让房屋时,如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税单原件,可能对购房人的纳税产生不利影响。

  如王小姐因发票、税单遗失而遭受损失,则可以向该公司索赔。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王小姐首先应要求该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证明因其过错遗失购房人的购房发票和税单,书面文件的内容应具体、详细(发票和税单的名称、抬头、金额、号码等等,遗失的时间、购房交易的相对方等等),以便补办有关手续,或有据可查,万一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这样的书面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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