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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设施 “外人”能不能使用
2007年08月03日解放日报

  背 景

  家住宛平南路的徐阿婆常年手脚麻木,需要经常活动四肢,但她所在的老式小区里除了楼与楼之间两三米宽的走道外几乎没有其他公用空间,更谈不上有什么健身设施。为此,徐阿婆和一些邻居常到一墙之隔的另一个小区内锻炼身体———那儿的健身设施很齐全。久而久之,隔壁小区的居民不乐意了,他们提出,物业公司应禁止非小区居民使用小区的健身设施。徐阿婆和邻居们表示不解:“我们早上六七点过去,隔壁小区里的健身设施大多空着没人用,为什么不能让我们锻炼一下身体呢?”

  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一方面部分小区缺乏健身等配套设施,需要“借外力”;另一方面,一些设施齐全的小区不愿与“外人”共享资源。为此,不少市民心存疑问:居民小区的健身设施,“外人”到底能不能使用?

  说 法

  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健身设施如果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用于公益服务,则任何市民均有使用权。但如果健身设施位于某一特定的建筑区划如居民小区内,那么这类公共健身设施在法律性质上通常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这种情况下,非小区居民能否使用有关的健身设施、如何使用、何时使用等问题,都得由小区全体业主说了算。

  具体来说,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对有关问题作出决议。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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